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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系統選型配置技術淺談
日期:2024-12-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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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來源于“國標圖集 07 S 207 《氣體消防系統選用、安裝與建筑滅火器配置》編制組”
主編:羅定元 編審:唐祝華
摘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項目中需要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越來越多。由于氣體滅火劑種類較多,相互之間的差異較大,幾種性能較好的潔凈氣體滅火劑在國內的實際應用時間較短,**系統掌握這方面知識的人員尚少,為了配合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和《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貫徹實施,建設部2006年正式批準立項編制國家標準圖集《氣體消防系統選用、安裝與建筑滅火器配置》。編制組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努力,圓滿完成了這一任務。建設部于2004年4月5日以建質函(2007)129號文批準、發布了《氣體消防系統選用、安裝與建筑滅火器配置》國家標準圖集,圖集號為07S207,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本文就圖集中涉及到的氣體滅火系統選型配置設計的相關內容進行**介紹。
1 氣體滅火系統的分類
1.1 按滅火劑品種分類,有:
1.1.1 鹵代烴類(化學滅火劑)氣體滅火系統,如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HFC-227ea)
三氟甲烷滅火系統(HFC-23)
六氟丙烷滅火系統(HFC-236fa)
1.1.2 鹵代烷類(化學滅火劑)氣體滅火系統,如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我國已于2005年停止生產1211滅火劑)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我國承諾2010年停止生產1301滅火劑)
1.1.3 純天然氣體類滅火系統,如
IG-541(N2、Ar、CO2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100(N2)滅火系統
IG-55(N2、Ar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01(Ar)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CO2)滅火系統(傳統滅火技術)
1.2 按氣體滅火劑輸送壓力的來源及形式分類,有:
1.2.1 內貯壓式氣體滅火系統
滅火劑在瓶組內用驅動氣體(一般為N2)進行加壓貯存,系統動作時滅火劑靠瓶內的充壓氣體進行輸送的系統。如常見的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六氟丙烷滅火系統、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
1.2.2 外貯壓式氣體滅火系統
系統動作時滅火劑由專設的充壓氣體(一般為N2)瓶組按設計壓力對其進行充壓的系統。如上海金盾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研制生產的外貯壓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原曾稱為備壓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1.2.3 自壓式氣體滅火系統
滅火劑無需充壓而是依靠其自身飽和蒸汽壓力進行輸送的滅火系統。如三氟甲烷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IG-100滅火系統、IG-55滅火系統、IG-01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等。
1.3 按滅火劑儲存壓力分類
1.3.1 高壓系統
滅火劑儲存壓力為15MPa、20MPa的氣體滅火系統。如IG-541、IG-100、IG-55、IG-01滅火系統等。
1.3.2 中低壓系統
滅火劑儲存壓力為2.1MPa(低壓CO2)、2.5MPa、4.2MPa、5.6MPa、5.7MPa(高壓CO2)的氣體滅火系統。如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六氟丙烷、1211、1301、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等。
因為高壓CO2滅火系統是指滅火劑在常溫下加壓液化儲存(20℃時儲存壓力為5.7MPa)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低壓CO2滅火系統是指滅火劑在-18℃~-20℃低溫下液態儲存(-18℃時儲存壓力為2.1MPa)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所以它們二者均屬于中低壓氣體滅火系統范圍。
1.4 按保護范圍分類
1.4.1 全淹沒滅火系統
滅火劑在規定噴放時間內使整個防護區密閉空間達到設計滅火濃度。除CO2以外的其它各類氣體滅火劑均只適用于此系統。
1.4.2 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以設計噴射率向具體保護對象噴放滅火劑,并持續一定時間。CO2是**可用于全淹沒滅火系統也可用于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氣體滅火劑。
1.5 按有無滅火劑輸送管網分類
1.5.1 有管網滅火系統
滅火劑從儲存裝置需經由管網(干管及支管)輸送至噴放組件(噴嘴)才能實施噴放的氣體滅火系統。其中一套滅火劑儲存裝置只保護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系統為單元獨立系統;而用一套滅火劑儲存裝置保護兩個及兩個以上(8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系統為組合分配系統。
1.5.2(無管網)預制滅火系統。
按一定的應用條件,將滅火劑儲存裝置和噴放組件等預先設計、組裝成套且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滅火系統。如七氟丙烷預制滅火系統、高壓二氧化碳預制滅火系統、三氟甲烷預制滅火系統、六氟丙烷預制滅火系統。
2近年來國家頒布的有關氣體滅火系統的政策法規
為了保護大氣臭氧層和人類生存環境,造福子孫后代,我國政府在1984年和1991年分別簽署了《關于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和《關于破壞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編制了《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和《中國消防行業哈龍整體淘汰計劃》,承諾2005年停止生產鹵代烷1211滅火劑,2010年停止生產鹵代烷1301滅火劑。
1994年公安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號文)。
1996年公安部消防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哈龍替代品推廣應用的規定”的通知》(公消[1996]169號文)。
1999年公安部消防局發布了《關于逐步淘汰哈龍固定滅火系統和哈龍滅火器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消字[1999]031號文)。
2000年公安部消防局發布了《關于督促單位落實滅火器配置和定期檢查維護職責確保有效撲救初起火災的通知》(公消[2000]423號文)。
2001年公安部消防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哈龍替代品及其替代技術管理的通知》(公消[2001]217號文)。
2002年公安部發布了國家公共**行業標準《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A400-2002)。
2005年頒布的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2006年頒布的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
2007年頒布的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2007)。
1995年**修訂及1997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四次局部修訂的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
2006年**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1997年**修訂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上述政策法規除對應該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進行了規定以外,也對鹵代烷1211、1301滅火劑、滅火器、滅火系統的使用做出了明確的限制。
3我國逐步限制和淘汰鹵代烷氣體滅火劑,開發應用新型潔凈氣體滅火劑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
3.1哈龍替代工作必須堅持對必要場所與非必要場所區別對待,傳統滅火技術與哈龍替代技術并舉。
原因:①迄止為止世界上還沒有研制出能夠達到甚至超過鹵代烷氣體的滅火效能、可以完全替代1301的新型氣體滅火劑;②在確保我國哈龍淘汰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做到不因哈龍的淘汰而使消防保護能力降低。
3.2禁止使用含氫氯氟烴(HCFC)、含氫溴氟烴(HBFC)、含全氟烴(PFC)類物質的氣體和五氟乙烷(HFC-125)作為哈龍替代品。
3.3可以使用含氫氟烴類物質的氣體(如三氟甲烷HFC-23、七氟丙烷HFC-227ea、六氟丙烷HFC-236fa)及純天然氣體類的潔凈氣體(如IG-01、IG-55、IG-100、IG-541)作為哈龍替代品。
3.4禁止在非必要場所設計、安裝使用哈龍氣體滅火系統,非必要場所可采用傳統滅火技術(如CO2、水噴淋、泡沫等),也可采用哈龍替代滅火技術。
3.5 必要場所既可以使用哈龍滅火系統,也可采用哈龍替代滅火技術。
3.6禁止在非必要場所配置鹵代烷1211滅火器,非必要場所應選配CO2、干粉、泡沫、水系等滅火器。
3.7 必要場所仍可以配置鹵代烷1211滅火器。
3.8哈龍替代產品應通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型式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
關鍵詞 氣體滅火 系統分類 設計選型 系統設置 管路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