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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自動滅火系統相關條文規定的比較及體會
日期:2024-12-1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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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于新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自動滅火系統相關條文規定的比較及體會 |
中煤國際工程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 (原煤炭工業部北京設計研究院&選煤設計研究院) 張之立 摘要:對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有關氣體消防的規定進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議供參考。 關鍵詞:《建規》 氣體滅火系統 建議 作者簡介:張之立,男,1968年6月出生。籍貫:北京市。1989年畢業于武漢城市建設學院(現華中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給水排水專業,自1989年7月至今在煤炭工業部選煤設計研究院從事給水排水、消防設計和監理工作。國家公用設備注冊工程師。曾在國內性技術刊物《給水排水》、《中國給水排水》、《工程建設標準化》、《消防科學與技術》、《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選煤技術》和省級刊物《河南消防》、《河南城建學院學報》上發表過十余篇文章。現為國內建筑給水排水委員會氣體消防分會委員、國內青年給水排水工程師協會會員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煤炭洗選工程設計規范》(GB50359-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和CECS標準《潔凈氣體滅火系統選型配置設計規程》(在編制中)編制組成員。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新版《建規》”】對氣體滅火系統的設置范圍的規定較已廢止的*近一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簡稱“2001年版《建規》”】有所不同。筆者對新版《建規》第8.5節及2001年版《建規》相關內容進行了學習,有若干心得體會供參考。 1.氣體滅火系統方面 1.1 新版《建規》第8.5.5條(強制性條文)明確規定“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有8項,即第8.5.5條的第1至第8款。具體內容為:“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1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3.2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6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4.中央及省級治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5.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40m2的電子計算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倉庫;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倉庫;**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此外,規定:“注: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第5款規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2 新版《建規》實際上是綜合了2001年版《建規》第8.7.5條和第8.7.5A條的內容,并有所變化。 1.2.1 新版《建規》在2001年版《建規》的第8.7.5條和第8.7.5A條的設置場所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兩個內容:⑴在2001年版《建規》的第8.7.5條第1款中增加了“***廣播電視發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⑵在2001年版《建規》的第8.7.5A條第1款中增加了“***圖書館內的特藏庫”。 1.2.2 新版《建規》未明確規定鹵代烷1211、1301的使用限制范圍。而2001年版《建規》對此卻有很明確的規定,其第8.7.5條規定在該條所涉及的場所“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其設置范圍相當于新版《建規》第8.5.5條的第1、2、3、4、5、8款,只是少了“***廣播電視發射塔樓”的有關內容。其第8.7.5A條規定在該條所涉及的場所“應設置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但不得采用鹵代烷1211、1301滅火系統。”,其設置范圍相當于新版《建規》第8.5.5條的第6、7款,只是少了“***圖書館內的特藏庫”的內容。 雖然,新版《建規》在第8.5.5條的條文說明中講到:“在選用鹵代烷1211和1301滅火系統時,應慎重考慮。”,也認為有些場所確實需要設置鹵代烷滅火系統,并告之: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在允許設置鹵代烷滅火系統的場所,不得采用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這是《建規》過去所有廢止版本中都沒有的內容)。但沒有提到具體的“允許設置鹵代烷滅火系統的場所”。這樣,會導致該條文的可操作性降低。建議新版《建規》增加一個附錄,題目是“非必要設置鹵代烷滅火系統的場所規定或舉例”或“必要設置鹵代烷滅火系統的場所規定或舉例”,以使鹵代烷滅火系統能夠得到正確的應用;同時為保護大氣臭氧層,在需要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但通常無人或只有極少管理人員的場所,盡可能不采用鹵代烷滅火系統。在新版《建規》無此類附錄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可暫時借鑒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附錄F“非必要配置鹵代烷滅火器的場所舉例”的規定,確定哪些場所是“不允許設置鹵代烷滅火系統的場所”。 新版《建規》第8.5.5條的條文說明中有句話不妥,原文是:“本條規定的場所中有些未限制哈龍滅火系統的使用”。實際上在第8.5.5條所涉及的場所中,都未限制哈龍滅火系統的使用。建議條文說明與條文正文保持一致。 1.2.3 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第7.6.7條和第7.6.8條的規定與2001年版《建規》第8.7.5條、第8.7.5A條的規定基本一樣,只是增加了“***圖書館內的特藏庫”的內容。也就是說,新版《建規》第8.5.5條僅比《高規》多了“***廣播電視發射塔樓”的有關內容;但同樣與《高規》存在著鹵代烷滅火系統使用方面的差別。這有可能導致出現不合理的情況。例如:**紙質文物的陳列室,如果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按照《高規》第7.6.8條的規定,則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且不得采用鹵代烷滅火系統;但如果設在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公共建筑內,按照新版《建規》第8.5.5條的規定,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但未規定不得采用鹵代烷滅火系統。一個陳列室所設置的氣體滅火系統類型原本與建筑高度無關,而現在卻變得有關了,這是不正常的。建議《建規》與《高規》有關條文保持一致。同時建議《建規》與《高規》盡早合并成一本規范。 1.2.4 新版《建規》與2001年版《建規》比較,發現有些提法變了。2001年版《建規》中的“滅火設備”在新版《建規》中改稱“自動滅火系統”。2001年版《建規》中的“設置部位”在新版《建規》中大多改為“設置場所”,只有水幕系統延續過去的“設置部位”提法。在氣體滅火系統方面,對照新版《建規》第8.5.5條與2001年版《建規》第8.7.5條、第8.7.5A條,“部位”已基本上改為了“場所”,只是新版《建規》第8.5.5條的“注”中的一處“部位”沒有改為“場所”,建議更正之。此外,該條中存在“大于等于”和“不小于”兩種提法,不妥,應統一提法。 1.2.5 新版《建規》第8.5.5條先強調該條所涉及的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然后提出“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也就是說,不排除采用其他自動滅火系統的可能性。與2001年版《建規》第8.7.5條、第8.7.5A條相比,要求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的程度降低了。 2.其它自動滅火系統方面 2.1 新版《建規》第8.5.1條(強制性條文)是規定“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的條文,但該條也是先強調該條所涉及的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然后提出“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這意味著,對第8.5.1條所規定的場所,不排除采用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包括氣體滅火系統)的可能性。對照2001年版《建規》第8.7.1條,其規定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場所(部位),沒有規定可采用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可見,新版《建規》**允許氣體滅火系統有進入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領域的可能性。 2.2 新版《建規》第8.5.4條(強制性條文)是規定“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的場所的條文,但該條也是先強調該條所涉及的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然后提出“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這意味著,對第8.5.4條所規定的場所,不排除采用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包括氣體滅火系統)的可能性。新版《建規》與2001年版《建規》中的水噴霧滅火系統設置范圍基本上是一致的。對照2001年版《建規》第8.7.4條,其規定應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的場所(不包括飛機發動機試車臺的試車部位),當設置在缺水或嚴寒地區時,應采用其他滅火系統,即也允許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當設置在室(洞)內時,亦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這些規定與新版《建規》第8.5.4條條文說明的內容是一致的。可見,新版《建規》對水噴霧滅火系統設置領域中氣體滅火系統的應用有所擴大,增加了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可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可能性。 2.3 新版《建規》第8.5.8條(非強制性條文)規定:“公共建筑中營業面積大于500m2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該條所規定的部位亦可采用氣體滅火裝置。 2.4 目前我國設計的氣體滅火系統類型主要有鹵代烷替代品、鹵代烷和其他氣體系統,具體有IG54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鹵代烷1301、二氧化碳、氣溶膠等。但新版《建規》及《高規》均未具體規定每種氣體滅火系統的適用場所,這就存在一個空白,不便于各種類型的氣體滅火系統適用場所的合理選擇。*近,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批準的2006年**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中,有一本CECS標準《潔凈氣體滅火系統選型配置設計規程》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該規程計劃到2008年12月編寫完。 3.建議 新版《建規》關于滅火系統的有關條文規定撰寫得更細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轉載于88消防 |